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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学校食堂师傅收拾餐桌时离世 被认因公殉职(2)

2016-11-26 12:51:57  工人日报    参与评论()人

倒在工作岗位上为何难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是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况,第十五条规定是视同工伤的情况,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杜师傅是在工作期间发病,但其并非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因此不能依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杜师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况,参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但因为杜师傅的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杜师傅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单位认定他为因公殉职也是应该的。

不少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规定提出质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视同工伤的情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并不会受到48小时的限制。

殉职抚恤、工伤待遇、侵权赔偿可兼得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殉职者”同时获得了有关方面因公殉职的认定,也获得了工伤认定,那么这两种待遇应该是可以兼得的。

比如,张某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不幸去世,他死后被认定为工伤,而同时张某也被认定为“因公殉职”,那么张某亲属不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此外其亲属还可以获得张某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

此外,如果因公殉职者是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除了上述待遇,亲属还可以向肇事者主张相应的侵权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项目上,应准确区分可补偿性损失和不可补偿性损失,可补偿性损失采取就高原则,即不能重复赔偿,获赔的最高额以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较高的项目为限,如受害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任一程序中未足额获得赔偿,就差额部分仍有权起诉要求补足。不可补偿性损失可兼得,可以获得不同救济程序的重复赔偿。

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不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可兼得。这些项目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一次性残疾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医补助金。

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不可兼得;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是指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指的是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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