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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学校食堂师傅收拾餐桌时离世 被认因公殉职(1)

2016-11-26 12:51:57  工人日报    参与评论()人

工人日报11月26日报道,因公殉职与工伤之间是什么关系?因公殉职后必然会被认定为工伤吗?现实生活中,因公殉职常常发生在军人或警察中,普通人能因公殉职吗?

在四川乐山一所学校的杜师傅倒在工作岗位之后,这些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因公殉职之后为何不能获得工伤认定?

因公殉职属于工伤吗?

近日的一则新闻把这个问题推到了公众的面前。

脑内出血,深度昏迷……四川省乐山市一所学校食堂职工、59岁的杜师傅在和其他职工一起收拾餐桌时,突然腿软昏迷,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经抢救无效,56小时后杜师傅不幸离世。追悼会上,学校负责人致悼辞,对杜师傅“因公殉职”表示深切哀悼。

然而,11月16日,杜师傅家属拿到了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杜家人无法理解,既然是因公殉职,为何不予认定工伤?

因公殉职与工伤有诸多不同

因公殉职在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法律术语,其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因公殉职与工伤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因公殉职一般是由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而工伤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因公殉职能获得的补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同。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因公殉职的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予以规定,而是相关部门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通知等方式予以进行发放补偿。

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于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其遗属可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从各地的规定看,对因公殉职者家属的“抚恤”也不完全一样。以北京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的《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来看,规定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而对于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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