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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枪押运员被调查 专家:开枪需判断的情况复杂(1)

2016-10-29 07:00:04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事发现场

原标题:东莞开枪押运员被立案调查

10月27日中午12时许,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一名男子用砖头追砸运钞车,之后被押运员开枪射击,男子倒地身亡,事后当地警方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28日下午,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押运人员立案调查

27日中午,一男子用砖头追砸运钞车,被开枪击毙,引发社会关注。

当天下午,东莞市长安镇政府发布通报称,10月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

据了解,一辆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一名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目前,警方已经派出刑侦人员到场处理,事件起因及经过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事发后,现场部分监控视频流出,现场有人称,该男子的电动车疑遭运钞车剐蹭,男子追着运钞车评理时拿砖头砸坏车窗,但这一说法暂未得到警方证实。

28日,东莞市长安镇政府第二次发布通报称,10月27日中午,长安镇一名男子因用石块等物追砸行驶中的押款车,被车内押运员开枪击中,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云浮人)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对押运员的枪支使用有明确规定

事发后,网友针对现场视频里的情况,对“押运员是否应该开枪”、“开枪前是否应该首先鸣枪示警”、“开枪射击是否足以致人丧命”等问题展开讨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根据《规定》第二条,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押运人员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所以,如果情况特别紧急,则押运人员可以不经口头或鸣枪警告,直接进行射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押运人员应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示警。

《规定》对押运人员开枪射击有条件限制。根据《规定》第二条,守库、押运人员在必须开枪的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并且,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立即停止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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