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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被案底”:办证被告知12年前在京偷窃(2)

2016-10-26 06:56:1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本次事件中,如果陈先生的“案底”确实被录错,那录错行为属于警方的失职行为。本案中因为没有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损失伤害,所以警方的行为不能构成刑事上的玩忽职守。

但从过错上讲,录错行为也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录错可能会导致居民被错抓等严重后果,因此警方是有责任的。但以前身份证上的技术还没那么全,不能指纹识别等,所以有些情况下仅凭犯罪分子携带的身份证,年龄、照片等确实可能出错,而且一般是没有抓住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还处于在逃,所以也无法核实。

此前,某一线民警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如果同一个村内存在同名同姓现象,就可能会闹出乌龙,将两人的信息搞混。“此外,一代身份证没有读卡功能,有些偏远地区的数据也没有上网,可能会给信息冒用提供空间。”

2、如何消除“乌龙”案底?

若确系公安机关错录,犯罪记录需当事派出所逐级上报

如果确系“乌龙”,案底应如何消除?董小静律师建议,一旦发现有相关情况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澄清事实,以消除自己的不良记录。同时可就警方的错录行为投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有权要求警方对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新京报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如果确实是公安机关的错录,犯罪记录需要当事派出所逐级上报,从分局到市局一层一层认定,最终裁定后,再发回当事派出所整改,需要较长时间。

北京律师张新年此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仔细核实当事人信息,确保无误,是司法机关的义务。如果因为司法机关的疏忽,导致无辜公民背负犯罪记录,那么,应当向当事人道歉,并作出相应的补偿。“作为当事人,也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在弄清事实真相后,合理维权。”

此外,董小静律师表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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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被服刑”3年警方致歉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乌龙案底”情况多有发生。相关案件多由身份信息冒用而引发,被错抓的当事人多有身份证遗失情况,处理这类案件多以赔偿道歉、消除犯罪记录为主。

去年初,湖南人陈俊杰报名学习驾驶时,发现自己有刑事罪案记录,不能参加考试,也不能办驾驶证件。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俊杰”于2008年6月9日,在番禺区桥南街德兴大桥中段抢劫路人杨某某挂包,并以抢劫罪判处“陈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陈俊杰表示,这份判决书中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等信息与自己一致。但“自己从来没去过广州,2008年以来一直在深圳卖菜,更没有坐过牢”。

经新京报报道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称确认陈俊杰的犯罪记录系“误报”。今年5月18日,警方启动纠错程序,向陈俊杰致歉,并于5月20日撤销了其犯罪记录。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赵凯迪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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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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