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公司员工救人溺亡 保险公司拒赔称不算“意外”(1)

2016-09-29 03:11:1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一家公司为经常在野外作业的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一次野外作业过程中意外落水,另一名员工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终两人不幸双双溺亡。公司在对员工的近亲属进行赔付并取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权利后,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死者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谁知,保险公司以救人者跳入水中救人溺亡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对救人者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那么,见义勇为救人却不幸身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能否以救人身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

投保

江苏省宿迁市江淮水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野外水利工程建设的公司,工作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保障野外作业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江淮公司一般在承接到工程后,都会为建设工程的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3年6月4日,江淮公司与发包人宿迁市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建设处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承包了分淮入沂整治工程宿迁市工程桥梁工程Ⅰ标工程的建设。合同要求完工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前具备通车条件,2014年12月底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2013年12月2日,在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后,江淮公司正式进驻工地开始工程建设。为此,江淮公司于同日为包括董海涛在内的100名工程施工人员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1。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3日零时起至2014年12月3日零时止;2。保障项目包括:意外伤害30万元/人,意外医疗3万元/人,保险费合计1.3万余元。保险条款第三条受益人部分约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责任部分约定: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溺亡

2014年3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江淮公司的员工们都在忙碌于工程施工。突然,桥下传来巨大的落水声,并伴随凄惨的呼救声。

“救人呀!救人呀!有人掉到水里了!”发现有人落水的员工开始大声呼喊。正在工程施工的员工们循声望去,只见水面上有人正在拍打着水面拼命挣扎。在场的人都惊慌失措,只知道大声呼救。

有人落水!正在岸边施工的董海涛听到呼救后没有多想,立即飞奔冲向落水地点,顾不上脱衣服就纵身跳入冰冷的水中,奋力游向落水者。抓住落水者后,董海涛试图拽住他并拖向岸边,可时值初春,春寒依旧料峭,由于天气过于寒冷,穿的衣服又较多,且多为棉衣线衣,浸泡水后,十分沉重,董海涛的手脚难以施展。加之落水者拼命挣扎,尝试了10多次,董海涛都没有成功,最终累得筋疲力尽,与落水者一起慢慢沉下水去,二人最终不幸双双溺水身亡。

2014年3月26日,就在事故发生后第四天,江淮公司作为甲方,董海涛的法定继承人作为乙方,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约定:甲方一次性代赔偿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7万元;乙方的人身保险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完善相关手续等。江淮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给付乙方赔偿款47万元。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