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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拍与狗发生关系遭爱狗者群殴 3人被拘(2)

2016-08-24 03:00:02  大众网    参与评论()人

  爱狗人士回应:

  男子自行脱衣 被抓了现行

  对于网上所说的爱狗人士对该男子进行殴打的情况,当时曾在现场的爱狗人士江韵回应称,爱狗人士并没有动手,打人的是一些情绪激动的邻居。

  江韵说,在发现该男子有这样的行为之后,他们曾搜集资料,也曾咨询过律师,准备采取法律手段,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得到惩罚,但律师的答复是,这是一个法律盲区。

  8月20日上午,3名爱狗人士以群友名义与群主相约,在其出租屋内“交流”虐待动物。志愿者在获取了证据之后,将其拖出了屋外,“衣服是男子自己脱的,并且志愿者也只是将他拖到屋外,并未拖到大街上去”。

  而对于打人的一幕,江韵称是周围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邻居所为,志愿者也在进行劝阻,一切等警方到了再做处理。

  四川启明动物保护中心负责人乔伟称,受虐的狗已被送往一家动物医院,打过疫苗,基本无大碍,等情况稳定后,暂且将狗狗带到收养基地。

  “虐狗”事件五大法律核心问题

  问题一

  男子变态虐狗是否违法? 法律意义上的狗仅有财产属性

  虽然爱狗人士不断将狗狗人格化,但根据现行法律,法律意义上的狗仅具有财产属性。因此,有民法律师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对于自己所有的狗狗,主人享有自由处分权。对他人狗狗造成伤害,对方享有请求赔偿这一权利。不过,目前司法实践当中对此也有突破,其中即有法院对狗狗死亡或走失事件中,除要求责任方赔偿物质损失外,另外还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其法理基础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侵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赔偿数额一般不大,有的就赔偿了200元。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霍子诗则表示,目前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人的尊严、自由、生命、财产,动物仅仅属于人的财产范畴,法律拟制其没有生命、自由、尊严,可以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对于动物(野生珍稀动物除外)的犯罪行为仅仅只能参照故意毁损财物的罪名来处理,如杀害他人饲养的宠物,且宠物价值 5000元以上。

  问题二

  性侵动物并借此揽客如何定性? 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男子性侵狗,并以50元/次的价格邀请其他人,如何定性?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刑法卖淫的内涵与外延限于人与人之间进行有偿性交易的场合,以牟利为目的招揽顾客与狗交配有损人类尊严和公序良俗,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行为人以牟利、招揽顾客的目的,制作并在网络上传播淫秽视频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63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问题三

  裸身示众及殴打行为是否得当?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爱狗人士的相关处置手段则多有不当之处。刑辩律师霍子诗表示,爱狗人士对行为人采取“裸身示众”方式予以曝光,手段方法上已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不过,由于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即被害人或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后果),故侮辱罪并不当然构成。裸体曝光后,多人对该男子实施当众殴打,如果被殴打的男子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实施殴打行为的个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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