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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洗冤4年后难获赔偿:曾遭受刑讯逼供(2)

2016-06-02 05:55:02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陈瑞武等4人二次上诉,河北省高院再次将案件发回重审。廊坊市中院的第三次判决基本维持了原判。陈瑞武等人依然选择上诉。

一张缴税单推翻有罪判决

陈瑞武说,之所以如此坚持自己没有杀人,是因为案发当时他根本不在廊坊市境内,而是在黑龙江老家,当时他陪原伟东回乡缴纳农业税。他在审讯期间就把实情告诉了警方,但检察院和法院认为,陈瑞武等人叙述的回乡缴纳农业税的情节恰恰反映了他们作案的“狡猾”。3份廊坊中院做出的判决均认定,原伟东和陈瑞武是以回原籍缴农业税为名,佯装离开胜芳镇,制造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实际上,他们只是离开胜芳镇去了天津、堂二里镇等地,于案发前一晚又潜回胜芳镇。

在此案第一次审理之前,陈瑞武的父亲就向警方和法院提交了一项关键的证据。原伟东在村里缴纳农业税的时候,村会计给他开了一张税票,税票上的日期恰恰就是案发日12月22日。但是警方却拿到了开票会计的口供。会计供称,开票的实际日期是12月24日,之所以显示是22日,是原伟东要求她改的。法院因此没有采纳税票作为对陈瑞武有利的证据。

一审判决以后,陈瑞武的代理律师贾磊到其家乡实地探访,找到了村会计开票的存根。这名仔细的会计在每张存根上编了两次号,两次号都是连续的,中间没有缺失。而比原伟东税票存根编号大一些的存根,显示的缴纳日期都是在12月22日。贾磊认为,这就能够证明,村会计的证词不实,税票确实是22日签字的。他将此作为关键证据再次呈送法庭。贾磊说,在卷宗里村会计前后有两份笔录,第一份笔录是在村委会做的,并未提及修改日期一事。第二份笔录是在霸州刑侦大队做的,村会计才提到修改日期。

河北省高院见到这份证据以后予以采纳,且没有再次发回重审,而是在2009年11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河北省高院认为,陈瑞武等人杀害刘德成一家的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无罪释放。原伟东还牵涉其他案件不能获释。

2011年11月4日,陈瑞武被霸州市看守所正式释放。

国家赔偿立案4年后无果

陈瑞武被关押后不到3年,原本健康的父亲就郁郁而终。为了给丈夫伸冤,陈瑞武的妻子四处奔走,无暇照顾女儿。陈瑞武的女儿陈颖小学五年级就辍学了。陈颖说,辍学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父亲的“杀人犯”身份给她在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学和老师都对其另眼相看。

陈瑞武刚离开看守所时,难以找到工作,只能以捡拾废品为生。目前,他在一家物流公司找到一份主要负责烧开水的勤杂工工作。陈瑞武说,他被关押时32岁,被释放的时候42岁,人生最好的十年被耽误在了看守所里,他有理由也有需要因错判得到国家赔偿。

早在2011年年底,陈瑞武等人的国家赔偿申请就递交给了廊坊市中院,并于当年获得立案。但是,赔偿结果却迟迟没有下文。

陈瑞武说,法院之所以迟迟不愿意确定赔偿金额,是因为原伟东牵涉的其他案件目前还没有审理清楚,法院不愿意分批给同案的蒙冤者处理国家赔偿事宜。因此,他们希望原伟东的另一个案件有了明确结论之后,再统一给他们进行国家赔偿。陈瑞武的说法得到了贾磊的证实。

廊坊市中院的工作人员称,法院确实已经对陈瑞武等人的国家赔偿申请立案,目前还没有结果。没有结果的具体原因不清楚,可能是案件还在审理中。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姜健律师说,本起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已经被最终确认无罪,原先将其关押的犯罪事实已被推翻,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因此错误行使职权而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赔偿义务机关以其中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而对赔偿申请久拖不决,显然是不恰当的。首先,赔偿请求人是因已被推翻的罪行而关押的,并非是因另一起案件而关押的,至于另一起案件结果如何,与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没有关联性。其次,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赔偿决定,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属于法定事由。最后,这也是与国家赔偿法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精神内涵相违背。

姜健说,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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