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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车祸致死被认定机动车 家属起诉厂家(1)

2016-03-30 06:18:5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2014年5月,北二环与和平里西街交叉口,一群骑电动车的市民闯红灯而过。 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2014年5月,北二环与和平里西街交叉口,一群骑电动车的市民闯红灯而过。 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原标题:“电动车”出车祸 被鉴定为机动车

2014年5月,北二环与和平里西街交叉口,一群骑电动车的市民闯红灯而过。 新京报记者 尹亚飞 摄

骑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相撞后死亡,驾驶人孙安(化名)却要承担与货车同等的责任,原因是其电动车在事故鉴定时被认定为机动车。

孙安的家属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导致了孙安死亡。

昨天下午,北京三中院二审此案。双方有调解意愿,该案未当庭宣判。

  焦点1

  电动车遇车祸为何担同等责任?

车祸发生时,孙安年仅33岁。其5名家属起诉称,2013年12月27日,在通州区京榆旧路与宋庄路口,孙安驾驶澳柯玛电动车与货车相撞,造成死亡。

经鉴定,孙安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摩托车,这导致了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为什么买车的时候厂商告知这是电动车,到了事故认定中却变成摩托车?他们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

“你卖的时候跟我们说是非机动车,不用登记,走非机动车道,死者是听了你的话死的,你应当承担责任。”孙安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厂家告诉死者是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所以死者才不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

新京报记者在庭审时获悉,孙安是在河北一个专卖店里买的涉案车辆,销售品名写着“电动助力车”,车辆最高限速是20公里,有限速装置。

但是交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果则显示,孙安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无号牌)”属于摩托车,且其“未佩戴安全头盔,所持C1驾照驾驶摩托车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未右侧通行”。这导致了她在这起事故中担同等责任。

  焦点2

  电动车何以被鉴定为机动车?

为何买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摩托车?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如果引发交通事故,驾驶者也会按机动车驾驶人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我国《交通道路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且只有依法在交管部门进行登记、有牌照的机动车才能上路。否则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证车辆,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后果。

原告代理律师杨久林说,案件发生后,交管部门委托了两家权威机构进行了反复鉴定,分别适用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机动车轮椅》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论涉案车辆的重量还是速度,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范畴,鉴定结果属于机动车,那么孙安的行为便属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

死者的家属认为,正是厂家将机动车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出售,才导致了孙安死亡。对此,厂家则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孙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法多条规定,才导致事故发生,不存在车辆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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