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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网购24支仿真枪判获无期续:律师作无罪申诉(1)

2016-02-24 03:10:51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华商连线 网购24支仿真枪判无期 四川小伙狱中申诉

由于网购了24支仿真枪,四川男子刘大蔚去年8月被福建省高院以走私武器罪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当时,此案引发争议。

昨日,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已向福建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希望能审查刘大蔚申诉案,尽快启动再审。

刘大蔚生于1996年4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

2013年8月,刘大蔚开始通过QQ与名为“碧海蓝天”的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的事。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7月22日凌晨,这24支仿真枪被福建泉州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5年4月,福建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当年8月,福建省高院维持原判。

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也就是说,不是一般理解的用火药发射子弹的才叫枪支,压缩气体打钢珠,也是法律上对枪支定义的一种。本案中,刘大蔚购买的正是这种枪支。

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时候,一律认定为枪支。

律师:为其作无罪申诉 已向福建省高院递交材料

昨日,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去年此案二审宣判后,刘大蔚的母亲找他代理申诉,“我研究案件后认为,刘大蔚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根本不构成走私,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低,判无期极重。我将为其作无罪申诉。”

徐昕说,他已于去年11月赴福建省高院提交申诉材料,但对方并未出具收据,并且至今仍未安排法官审查。他认为,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网购仿真枪仅出于收藏娱乐目的,其实施的仅为网购行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为特征。

徐昕指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涉案枪形物系刘大蔚网购案卷中的“购物清单”并非刘大蔚最初签字的“购物清单”,购物清单、查扣物品与刘大蔚选购的差距极大,“购物清单有铅弹、抛弃式弹壳L版、消器、绿瓦等物品,但刘从未选购这些;刘选购的4支长仿真枪是充电的,但扣押的皆为充气”;查扣物、海关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鉴定对象、网页上的枪形物与刘大蔚所购仿真枪皆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此外,作为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也存在一些问题。

徐昕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

母亲:儿子入狱后情绪低落 狱中写26页申诉材料

昨日,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二审宣判后,儿子在狱中手写了26页申诉材料,“材料一直寄不出来,直到去年11月徐律师去会见他,我们才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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