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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司机斗气逼停面包车 争执中意外碾死对方(2)

2016-02-16 03:53:37  信息时报    参与评论()人

辩护律师认为,两人无冤无仇,只是因为会车发生争执,冯某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而在双方争执平息后,张某起身离开,冯某认为事情已了结,在女儿催促下也启动汽车离开的行为符合常理。律师认为,张某蹲、坐或躺在车辆右前部的视野盲区,冯某在启动汽车离开时因疏忽大意没有留意到,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焦点解答

1.是否故意碰撞碾压死者?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4名在场目击证人均不能证实冯某在起动车辆前行时,被害人张某处于涉案车辆的具体位置。冯某稳定供述否认存在故意碰撞碾压被害人的主观心态。

冯某虽然因为会车对被害人心存不满,但双方经过争吵,冯某用手击打中张某的面部后,张某持防盗锁要打冯某的时候双方有僵持,但均能自控,并未进一步发生打斗。张某第一次躺车底起身后,冯某认为事情已经了解,加之女儿赶着要上学,随即上车发动车辆准备离开的行为符合常理。

2.造成他人死亡是否过失?

广州中院认为,案发前双方虽发生了口角争执并有轻微肢体接触,但并未引发大的冲突打斗。冯某在与未成年的女儿同车,如果明知张某在前面,而当着女儿面前驾车故意杀人,则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特征。

再结合在冯某起动车辆前,女儿确有催促快点离开及发现张某被碾压后的立即施救行为,冯某辩称造成张某死亡属于过失心态的供述可信。

法院判决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轻判四年

广州中院于2015年12月底对该案作出宣判。广州中院认为,本案属过失犯罪,虽是由机动车引发,但因本案并不是发生在车辆的行使过程中,故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一审判决认为,冯某与被害人张某因会车发生争执,在其驾车离开现场时未观察车辆周围安全情况,应当预见张某可能会蹲或躺在其车辆右前方的情况下没有预见而直接启动车辆,以致在其驾车离开现场时将张某撞倒并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冯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以及冯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一审酌情对冯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据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丁勇 C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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