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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区伯被抓前举报的公车疑为广州公安局公车(2)

2015-04-02 03:14:0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李海霞称,当时警方未提供任何物证,以失足妇女的口供及一条通话记录便认定冼耀均“嫖娼”。冼耀均被广州警方处以22个月的收容教育。此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

昨日,冼耀均的妻子李女士介绍,同冼耀均、区少坤一起去湖南长沙的还有两名男子,“他们4个人开一辆车去湖南的”,“4个人最后被抓的就我老公和区伯。”李女士说,她不知道他们去湖南具体做什么。区少坤的朋友张先生说,区出发前曾说“要和朋友去湖南旅游”。

律师三次探视均遭拒

区少坤被拘留期间,长沙市民周伟等4人曾获得一次探视机会。但之后,包括区少坤的律师在内的多人多次尝试探视均遭拒绝。

周伟此前在广州结识区少坤,3月30日约14时半,他和另3人到长沙市拘留所探视,通过可视电话和区少坤聊了大概十分钟。

电话中,区少坤对周伟说的第一句话是:“我是冤枉的”。

周伟称“从视频里看到区伯是拖着左腿走路的,通话时区伯一直哭,状态很不好。”

区少坤还让周伟通知两位律师朋友隋牧青和张磊来探视。

3月31日、4月1日,隋牧青、张磊和周伟等一行人3次到拘留所申请探视区少坤,均遭拒绝。

“我几次给区伯代理维权案子,早有他的委托书,也带了律所介绍信、律师证,可拘留所工作人员没给任何理由,就是拒绝。”隋牧青介绍,3月31日下午,拘留所工作人员曾出示一张纸条,称是区少坤写的。“只晃了一下,深色中性笔,大概写了一句‘区伯不方便见人’,来不及看完,工作人员就收回去了。”隋牧青说。

隋牧青当场质疑,“首先不能确认是区伯写的,即便是,也不能确认是他的真实本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指出,长沙拘留所无权拒绝律师会见,“不让律师会见是违法的”。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依照相关程序可以会见当事人。看守所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的,律师可以向受案的机关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向有关部门反映。

处罚决定书泄露隐私

“嫖娼”案发后,网上出现相关《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引起了争议。法律专家表示,区少坤涉嫖娼的具体细节属于公民隐私,泄露该决定书涉嫌违法。

在长沙警方发布区少坤等人涉嫌嫖娼被拘留信息前,3月28日,一份《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流传,该《决定书》落款是2015年3月28日,盖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的红章。

该《决定书》称,3月26日23时许,区少坤在长沙天心区竹塘路某酒店内以12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区少坤、赖某某的陈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区少坤行政拘留5日。

经查询,率先在网上发布该《处罚决定书》的是新浪微博注册名为“鱼脑猫小姐_L33”的网友,该微博账号地址显示来自广州市。目前,该博主已删除这条微博内容。

这份有个人详细信息的《处罚决定书》如何在网上流传?昨日,新京报记者致电长沙警方政治部宣传处一名工作人员,对方未予回答。

目前,警方仍未透露区少坤的处罚决定书如何流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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