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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教授被指猥亵殴打同车女孩 律师称女孩或构成诽谤

2017-06-01 02:55:54    未来网  参与评论()人

5月31日下午,仲大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小女孩”李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洋删除微博、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

北京6月1日电(记者 韩胜男)“由于现场监控录像没有公布,警方调查笔录也未披露,究竟是老教授猥亵了小女孩?还是小女孩侮辱了老教授?真相依然扑朔迷离,至今没有准确结论。”在5月31日的微信朋友圈中,有关仲大军与李洋在铁发生争执一事,讨论仍在继续。

5月31日下午,仲大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小女孩”李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洋删除微博、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0元。

未来网记者就事件最新进展采访当事人李洋。但截至发稿时,李洋对此没有做出回应。

消息称,仲大军聘请的代理律师是知名法律人@何兵和@吴法天。

吴法天律师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仲大军只是口头聘请我成为他的律师,但双方没有签署委托协议,严格来讲现在还不是仲大军的律师。

但吴法天表示,“如果李洋所说与事实不符,从刑事上讲,现已就构成诽谤罪;从民事上将,已构成现侵犯名誉权。李洋所需承担后果为删帖、赔礼道歉、赔偿等等。”

此外,据吴法天律师称,仲大军于31日下午在西城区法院提交了诉讼,“法院不是你提交了诉讼就立案的,他需要七天内给答复,法院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吴法天表示,海淀分局对仲大军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

如果李洋微博的说法属实,海淀分局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的。故李洋的微博与事实不符,已构成侵犯名誉权。

未来网记者注意到,5月31日新京报刊发一篇名为《地铁打人已坐实,是否“性骚扰”需权威发布》的文章。

文中指出,所谓“经济学家”仲大军在北京地铁里对女孩“蹭胸”、打人事件,没有因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而告一段落。这个事件不能够任由当事双方自说自话,需要权威的声音。警方应对于这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作出权威信息披露,包括:仲大军因何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涉及性骚扰?如果没有,原因在哪里,是证据不足还是女生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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