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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近5年非法集资案达7亿 向投资理财领域渗透(2)

2017-05-30 08:45:1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尹军指出,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及被害人数量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犯罪案款难以追缴。按照刑法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损失应由违法犯罪人员予以退赔,但多数犯罪人员将非法集资案款或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失败,虽经多方追缴,仍无济于事,因此,被害人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多数被告人存在侥幸之心理

王斌介绍说,乌市两级法院保持了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压态势,重视涉案财产追缴工作,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种有效措施,增强对犯罪人员的震慑力,鼓励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合法高效处置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记者了解,乌市法院还与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合力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尹军说,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多存在侥幸心理,而被害群众多数为退休人员,在非法集资者的夸大宣传和高利息诱惑下,认为自己对企业是“投资”行为,更有甚者,有的案件被害人书写联名信,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继续管理企业,以期归还本金和利息,严重干扰了审判机关对违法案件的正常审理。

不要因贪图高收益掉落陷阱

王斌说,要减少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率,必须健全有关行业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在当前,新疆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在这种大环境下,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招商企业的监督管理,从公司注册、日常业务开展等方面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坚决予以查处和取缔。各级政法机关形成合力,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方面加大打击力度。

尹军认为,广大群众要提升投资风险防范意识。一般来说,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必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统一执行,其他机构并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质。另外,我国法律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标准。“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尹军呼吁,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抵挡住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更不要相信“天下有免费的午餐”。遇到投资、理财机会,可以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相关企业是否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融资资格,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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