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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县法院院长受贿593万:来者不拒 见钱就收(5)

2017-05-26 02:15:51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罗云多次供述均承认,收受3万元现金后,他从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处了解到案件已经启动执行程序,没过多久王新军提出要到深圳出差执行该案,他就立即批准王新军到深圳去执行,没有拖延、阻挠这个案子的执行,并要求王新军抓紧办理此案。收受王某某的3万元钱他放在办公室里,留在手边用于个人日常零星开支。

西安收了装50万元的纸箱

办案中减轻当事人罪行

2014年7月8日,马鹏挪用14万元公款案起诉至府谷县法院,马鹏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而王永勇曾任该监察大队大队长,马鹏是其副职。

刘某某为了能让马鹏得到从轻判处,委托王永勇联系罗云予以关照。2014年国庆节前,刘某某在西安将装有50万元的纸箱子交给王永勇,让王永勇送给罗云,王永勇当即联系了罗云并将纸箱子交给罗云,罗云予以收受。并对合议庭就该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时任府谷县法院刑庭庭长赵永贤等法官证实,马鹏挪用公款案合议庭一致意见是马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经汇报罗云后,罗云说该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马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判两年有期徒刑重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合议庭根据罗云意见再次合议了此案,最终判处马鹏拘役六个月。后马鹏上诉,二审由榆林中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不服11年刑期判决

罗云上诉被省高院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罗云在担任靖边县法院院长、府谷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某、朱琳、赵某某、刘某某等人5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宝鸡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罗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罗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5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40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罗云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予以驳回,维持了一审判决。

另据了解,罗云窝案共立案查处了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王永勇(目前岐山县法院正在审理中)、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受贿9万元,已判刑1年)和宁夏民政官员朱琳(受贿32万,已经被判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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