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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房租月付

2017-05-21 07:46:12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房租月付 对房产中介行为提11“禁区”

出租人不得暴力逐租客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日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租金、租期、承租人居住权利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房租年付还是季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在租金缴纳方面,为减轻承租人集中支付租金的压力,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此外,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同时,为了营造长期稳定的租房环境,征求意见稿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对于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房东能否随意进入房间?

租住期间,房东能否随意进入房间?

意见稿明确,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可以进入租赁住房情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进入租赁住房并提前通知承租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出租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进入出租住房,还将面临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东”是否合法?

二房东是指非产权人本人租,一般是指有人从房东处承租了房产,再转租给其他人。

二房东的转租行为是否合法?征求意见稿指出,承租人可以按照租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住房,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此外,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体规模和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或出相应实施细则

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江表示,为保障居住环境和质量,意见稿提出了一些强制性要求。比如,出租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对房产中介划出了11个“禁区”,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等。

周江表示,住房具体标准、住房租金发布制度的建立、长期租房的政策支持、限制“二房东”现象等具体责任都落实到了各地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各地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原标题:《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鼓励房租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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