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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煤矿气体中毒致18人死 涉事矿企迟报盲目自救(2)

2017-05-12 20:12:1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参与评论()人

二、加大对矿区范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掌握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矿井的采空区范围、井巷、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凡是与本矿联通的,必须制定防水、防火和防有害气体措施。对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矿井情况不清的,要采取调查访问、物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其采空区分布范围、积水状况、火区分布和有害气体等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当前正值汛期,要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矿山企业预防性检查,备足防汛物资。进一步加强与气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准确掌握水情及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赋予值班人员、井下带班人员和班组长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权力;暴雨洪水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在未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

三、深入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优先安排对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等“不放心”的煤矿进行“体检”。“体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置,重大隐患要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盯守责任。对责令或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督促落实逐矿盯守责任,严防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对列入淘汰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要推动加快关闭退出,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改工作,没有开展的,一律要求抓紧“补课”;发现煤矿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或委托具备能力的第三方重新进行,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

四、切实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矿山救护规程》的要求设立矿山救护队和兼职救护队;要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作业流程,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强化应急处置,一旦发现险情或事故,必须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禁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严防盲目组织施救造成次生事故。各地要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加大区域救援基地和骨干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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