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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2017-05-07 07:51:20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参与评论()人

近日,济南市出台《中共济南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办法共七章47条,对巡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办法规定,成立由市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五个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党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两个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监督,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巡察组采取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执行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制度,在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巡察工作结束后,做好情况报告、反馈和综合分析,督促被巡察单位抓好整改。巡察进驻、反馈和整改情况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敷衍应付的要问责。

办法还明确提出建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济南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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