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玉龙
北京市近日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定被诫勉、调整职务、降职的分别在半年内、一年内、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要把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党员问责设“容错机制”(4月19日《新京报》)。
好干部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宝贵资源。好干部,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勇于担当。但是,就有可能存在“犯错误”的风险。一旦被处理,不仅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而且会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党和国家的事业也未尝不是一大损失。毕竟,培养出一名优秀的干部不容易;而老百姓也需要这样的干部。
北京市的“容错条款”,规定在严格实施问责的同时,要注意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故意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就为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而又因为种种原因造成“错误”的干部,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样的规定,无疑给了干部一个明确指向:保护干事的干部。
实际上,“为勇于改革者撑腰”,已经成为保护干部的一种新常态。如浙江、山东、湖北、湖南、河北等地,均出台了类似的容错机制。这些举措有些是由省级层面出台规定,有些则由地市级层面发文试行。这些可贵的创新,既严守纪律底线,惩处违纪者、问责不为者,又旗帜鲜明地为改革者、担当者撑腰,必然会调动党员干部干事业的主动性。
当然,准确界定推进改革中的错误和故意违纪违法是容错机制取得实效的根本。这就需要做到:一是完善容错机制处理流程,确保每个环节有规可依;二是列出免责或容错清单,让干部干事创业心里有谱;三是引入社会评价,让公众参与容错免责的认定程序,在“公平公正公开”上下足功夫,如此方能保证容错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尤其是深化改革的征途中,必然要有“硬骨头”和“地雷阵”,没人去啃去蹚,局面必然就打不开,深化改革就会落为空谈,再美好的发展蓝图,也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容错机制”的科学运用,是保护好干部的需要,更是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障,就该用活、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