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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女警骗2400万生娃逃避处罚 终审被判无期(2)

2017-04-19 05:46:55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市高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赵某从2010年9月就实施了假冒警察进行诈骗的行为。且根据赵某的供述,经侦查机关对靳某及其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查取证后,经与赵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照,不能证明赵某所称其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共给予靳某780余万元的说法。因此,赵某构成累犯。

赵某支付租金是为了从房东处取得房屋,对各被害人进行房屋交付,以完成并维持其租房用于出卖的骗局,也是为了达到能继续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赵某从各被害人处收取的物业费、供暖费等与此性质一致。故上述钱款依法均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靳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符合法律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内容得到了印证。因此,一审法院有权决定不要求证人靳某出庭作证,这属于职权范围,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市高院还指出,赵某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就应该考虑到其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孩子会失去母亲的照顾。其在案件侦查、审判期间生下一个孩子,在哺乳期内,取保候审期间又怀孕,可见其身为母亲都未曾考虑过孩子的利益,抚养孩子不是其逃避法律追究或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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