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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行规 专家支招咋避陷阱(2)

2017-04-09 05:41:43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最终,法院认定被保险车辆应按投保时该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26万元按月折旧得出,保险公司应向宋某支付25.3万余元。

“吃透”保险条款避免“高保低赔”陷阱

■以案释法

“消费者应该‘吃透’新车购置价,避免‘高保低赔’现象发生。”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孙丽钧律师指出,所谓“高保低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汽车车损险时,不管保险标的是新车还是旧车,一律按新车购置价核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但在车辆发生实际全损时,则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意味着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正式推广到全国范围。改革后,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与汽车实际价值更加匹配,改变了改革前新车旧车均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

“一般消费者难以理解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的区别、差异和选择保险背后的不确定因素。”孙丽钧说,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条款,不明确之处须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便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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