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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案被告获刑11年 专家:定性准确刑罚适当(2)

2017-04-02 07:43:05    现代快报  参与评论()人

其后,南京警方称,肇事者王季进系普通商人,拿到驾照多年,无吸毒史、未酒驾,案发地点在他每天上下班的路线上。

被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院认为,王季进长期在南京生活、工作,有多年的驾车经验,故其明知城市主要道路的人流、车流状况,明知交通法规及行驶路段限速,明知其以144.5-195.2km/h的车速长时间在城区主要道路行驶,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不采取任何避免事故的措施,仍听之任之、不计后果。直至以限速3.25倍的车速强闯十字路口红灯,冲进路口正常行驶的车流中,撞毁、撞损多辆车辆,致两人当场死亡。

王季进受审

王季进受审

王季进的行为反映出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过失犯罪即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更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合议庭一致认为,王季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案发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事发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季进当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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