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好人法”加大权益保护 保障更多人该出手时敢出手(2)

2017-03-25 10:02:04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来自遵义的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赵继远因勇斗歹徒致使左手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活,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根据其个人想养殖兔子的意愿,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了养殖场地、购买种兔、饲料经费等。

此次意见稿中,不仅明确了见义勇为的界定和表彰奖励,在权益保护一章,用14个条文全方位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受访者相信,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会让更多人“该出手时就出手”。

医疗费加害人承担政府兜底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的阐述备受社会关注。

余凌云评价说,实施见义勇为,其人身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由加害人、受益人等作为第一顺位人补偿损失,符合民法基本原理。实践中,有的加害人、受益人比较贫困,无法补偿损失,这种情况下,意见稿明确由政府兜底解决,既分清了责任,也解决了问题。

浙江公安厅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曾经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的事例:浦江一名老汉,为保护古寺庙挺身而出,被歹徒砍成重伤。此后数年,这位老英雄为了6万多元医疗费,四处奔波,到处碰壁。歹徒拿不出钱来,相关部门都不管,甚至得到“谁把你打伤你就找谁”的寒心回复。

“很多时候,见义勇为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比如施救落水的孩子,而受益人也未必有经济能力,这时兜底条款就尤为重要,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这一责任。”该负责人说,浙江的规定与意见稿类似,同时明确了先行支付机制,确保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倪红娟说,江苏各地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在加害人、责任人、受害人或医疗保险等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由政府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如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提请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每年财政拨款300万元用于解决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抢救、抚恤。

江苏、贵州都明确了“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贵州要求,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于勇、李春来勇斗持刀抢劫歹徒被砍成重伤,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第一时间开通绿色通道,对两人及时进行抢救,贵阳市综治办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确认,及时到医院看望慰问,并明确所有抢救和治疗费用由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进行支付。

建议见义勇为实行行有所奖

路见不平出手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最近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稿中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余凌云认为,见义勇为不能以结果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应当免除见义勇为人员责任,并在意见稿中明确。倪红娟说,江苏正准备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纳入新修改的江苏省见义勇为保障条例。

意见稿明确,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日常工作。据了解,目前,全国见义勇为主管部门,有24个省、区、市在综治部门,8个在公安部门(含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个在民政部门。

林连华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统一到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上下一条线,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浙江公安厅有关方面负责人也认为,应当明确统一的专门机构,便于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同时,政府部门和民间社团组织在见义勇为方面的职能业务也需要进一步厘清。

按照意见稿,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林连华提出,应删除“约定义务”“正在实施的”“事迹突出”等表述。他以删除“事迹突出”分析说,见义勇为不必一定“事迹突出”,应当实行行有所奖,只是表彰层级不同、奖励金不同而已,以此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承中华传统美德。

“加快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大家翘首期盼。”林连华说。(记者 周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