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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答应退一付三但设置“限期” 消费者不满意

2017-03-18 16:21:01    新民晚报  参与评论()人

央视3·15晚会报道的耐克第二次“气垫门”事件,在众多媒体连续报道后,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终于在昨天向消费者发布了第四份声明:“我们将在收回货品的同时一次性全额退款并提供人民币肆仟伍佰元。”并表示消费者即日起可以拨打耐克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和登记,“耐克将从4月3日起的90天内进行上述退货服务”。

“限期”善后可接受

看罢这份声明,不少消费者认为,尽管声明中没有明说“赔偿”(用的是“提供”),也没有明说“退一赔三”,但4500元的金额已有原来所售鞋价1499元的三倍了,相当于“退一赔三”的善后举措,相较于其前面所发三份声明,已经进步,实属不易。

因为此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律师等专业人士认为耐克因向消费者销售的Hyperdunk2008FTB运动鞋根本不如其宣传的那样在后跟装有专利气垫,也不如其所宣称那样在明知“气垫鞋”名不符实后就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已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应该按新《消法》规定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而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此前的三份声明中,在反复辩称只是“描述存在错误”或“错误描述”后,虽愿意退货并全额退款,但辅加的善后措施却只字不提按货款三倍进行赔偿,而是给七五折优惠券或更模糊的“积极解决问题”与“其他解决方案”。

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可以接受耐克所提90天内完成退货退款之善后处理方案。

集中办理较合理

同消费者一样,有关市场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谈及耐克给出的90天“限期”善后处理方案时,也基本认同。其理由是,第一,耐克没有明说逾期不办;第二,“限期”集中办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合理性。

有消费者不满意

不过,另有一些消费者则认为,这样的善后处理方案虽然来之不易,但仍留“骨鲠”。因为耐克要求消费者主动拨打其客服电话咨询和登记,而非耐克主动去找消费者进行登记和善后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原来购买相应耐克鞋的消费者近期未在境内,没有留意到相应善后行动,就可能错过时机。

“这样的情况不是没可能出现,完全有可能出现。”消费者陈先生就称,他孩子在国外工作,出国后,很多国内发生的事情,即使是大事也不一定知晓。他估计,在中国不断改革开放中,像他这样的“国际消费者”,会越来越多,商家的“限期”善后处理就可能让这样的“国际消费者”失之交臂。

律师观点不认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星海律师也认为,耐克不应当在善后处理上设定90天的期限。

因为第一,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服务就包括商家善后服务,耐克让消费者“限期”善后处理实质上是对消费者行使其权利的限制,会让消费者为其不了解相应信息而埋单,不符合《消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二,我国《民法通则》的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而该期间为不可变期间,且不适用约定,耐克规定退回期限事实上是无效的。

而即使是因较欺诈程度更轻的失误造成的产品或服务有缺陷,商家也应该按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实施召回——召回行动为主动而为之。对于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商家,如果真有诚意善后处理,就应该主动去寻找消费者,并给一些可能寻找不到的消费者充分的善后处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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