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从超市买了近300元的苹果,不过这个价签上标注为产地台湾的苹果,实际却是新西兰产的。张先生起诉超市后,西城法院判决认定超市构成欺诈,退还张先生购物款并支付3倍赔偿。
张先生从超市买苹果时,中文价签上标识产地为台湾,但苹果上所附的英文标识为“PRODUCEOFNEWZEALAND”(即新西兰产),产地标识存在差异,张先生认为超市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涉案苹果在销售时,通过中文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完成商品的信息披露和信息担保的作用,因此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张先生购买的苹果的产地为新西兰,但价签显示的产地却为台湾,其向消费者所传递的商品信息明显与实际不符,应当认定为欺诈。
最终法院判令超市向张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金近9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说,也许有消费者会觉得新西兰的苹果应该比台湾苹果更贵,消费者并没有受到损失。但对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言,,不能单纯从价格的角度,认为商家提供了更贵的商品就不存在欺诈。只有让消费者充分知情,他们的选择权才能得以保障,各项权利才能得到尊重。(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