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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贯穿聂树斌案再审每个办案环节

2017-03-04 11:56:23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 卢俊宇)“我们在办案中摒弃纠错有损司法权威等错误认识,始终坚持检察权的客观公正立场,对检察机关存在中的问题不回避、不护短。”4日,在“看得见的正义”网络访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向记者介绍了最高检办理聂树斌案相关细节。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依法宣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案再审工作圆满结束。“从提审之日起至宣判,检察机关聂树斌案办案组全过程、全方位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贯穿于每一个办案环节,既发挥了应有的监督作用,也积极支持和配合了法院审判工作。可以说,案件最终得到公正办理,是‘两高’共同努力的结果。”尹伊君表示。

尹伊君介绍,检察机关聂树斌案再审办案组成立后,于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集中封闭阅卷。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带回逐一审查。办案组每名成员均独立审阅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余份视听资料,形成2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

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检察机关办案组赴河北开展证据复核调查工作,邀请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派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针对原案重大缺陷和瑕疵以及一旦开庭审理有可能到庭的证人,共复核和询问原侦查、技术及鉴定人员等20余人,提讯了与本案相关的另案被告人王书金,实地走访查看了案发现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0余页,全面复核调查了案件证据。

“在办理聂树斌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组彻底摈弃存在新旧两个不同证据标准的错误认识。”尹伊君透露,在办案中曾有一种声音,认为聂案原案是在“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标准上认定的案件,按照当时的证据标准是正确的,不应按修订后刑诉法的证据标准评判为错案并加以纠正。

“我们认为‘两个基本’和‘排除合理怀疑’在本质精神上始终是一致的,在对定罪事实证据的要求上一直是相同的,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都必须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公正处理。”尹伊君表示。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组坚守了检察权行使的客观公正立场。”尹伊君表示,在办案过程中,办案组对检察机关存在中的问题不回避、不护短,努力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坚守了防止冤错案件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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