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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2017-02-23 03:21:00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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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李广涛:本院审理原告张鑫与被告王慧、李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冀04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姜英:本院受理何春华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姜英:本院受理梁梅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姜英:本院受理杜志刚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姜英:本院受理许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向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胡淑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对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华夏商务中心)2号楼17层1703、1704、1705、1707、1708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60日后的周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本公告期满后第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评估报告,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拍卖情况详见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向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王德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对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华夏商务中心)2号楼17层171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60日后的周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本公告期满后第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评估报告,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拍卖情况详见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向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丁金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对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华夏商务中心)2号楼17层1706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60日后的周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本公告期满后第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评估报告,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拍卖情况详见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向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黄丽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对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华夏商务中心)2号楼17层170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60日后的周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本公告期满后第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评估报告,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拍卖情况详见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赵向明、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赵士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对河北新巨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号嘉悦中心(华夏商务中心)2号楼17层1709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60日后的周二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随机选择评估机构。本公告期满后第30日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评估报告,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拍卖情况详见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申可碧: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葛江红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王月立: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建丰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与你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安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黎艺、黄聪:本院受理原告陈善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130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共同归还原告陈善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史春光:本院受理徐国良诉你及李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7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史春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国良借款300000元,被告李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徐国良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起60日即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32号 徐静、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培艳与被告王江、应燕、应江潮、徐静、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8日8: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章璐、朱仙娥,开庭地点在浙江省第六监狱。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34号 徐静、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培艳与被告应江潮、徐静、王江、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6月8日8: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章璐、朱仙娥,开庭地点在浙江省第六监狱。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苏州隆晨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家港保税区景好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要求归还货款175198.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金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219号 李全春、叶伟明:本院受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9: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金华英、周晓琴、吕秀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185民初4758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创银装饰材料厂:本院受理杭州九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创银装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85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6)浙0185民初7316号 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恒星高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转换程序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5日14时在本院第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2016)皖0208民初1276号 刘德海: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妹诉被告刘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208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17年2月16日刊登在9-12版的申请人为浙江小树工具有限公司的公告中,其中“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 936293679”,应更正为“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800053 93629679,”特此更正。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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