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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有罪不因闹访违法裁判

2017-02-22 04:05:58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本报北京2月21日讯 记者刘子阳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意见要求,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意见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此外,意见明确,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创新。不创新理念和制度,改革就会停滞不前或者陷于空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说,意见通过推进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形成实实在在、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扎实有力地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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