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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需研究的几个问题(2)

2017-02-19 09:20:56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而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重罪案件,要坚持严格的证明标准,尤其是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建议公检法机关共同研究一些类型化的案件应统一把握的标准。

充分运用专业化办案力量

法院、检察院都在实行司法改革,推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我认为,职业化侧重于队伍和人员,如职业准入、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遴选选任、职业保障等,解决的是“什么人干什么事”的问题,重点在稳定。专业化侧重于分工和业务层面,即办案组织、业务能力,如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专业化人才、专业化培训等,解决的是“怎么干好事”的问题,重点在能力。所以说,职业化是基础,专业化是目标,二者相辅相成。

专业化办案队伍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人才基础。此次司法改革,北京市检察机关在案件量较大的朝阳、海淀、丰台院,成立了轻罪案件检察部,以专业化的办案机构保障案件繁简分流。机构建立后,一名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基本的办案组织,由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据不完全统计,轻罪案件检察部承担了本院60至70%的案件,一个基本办案组年均办案200至230件左右。

充分运用科技信息化

科技迅速发展,但科技信息的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远远不够,还没有把科技转化为刑事司法办案的生产力。比如,完全可以将GPS定位系统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减少轻罪案件审前羁押。比如探索推进公检法机关之间电子卷宗的一体化。总之,要真正运用好信息化、科技化的手段,服务办案,促进工作创新发展。

此外,还要注意综合运用各种诉讼程序,不断健全完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层次诉讼体系,进一步加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沟通、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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