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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繁简分流机制需研究的几个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需要经过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不符合诉讼经济,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所以,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一部分案件真正快起来,更多体现效率,让庭审真正集中在那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通过庭审检验事实、证据。

如何区分繁与简?

我认为,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罪,单有认罪还不行,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证据。其次,才是对适用法律没有异议。再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和轻罪程序的适用。

其中,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向谁认罪?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没有认罪答辩程序,实践中,比如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包括了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认罪,也就是说,即使前一诉讼阶段认罪了,后一阶段不认罪了,都会导致不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被告人反悔了怎么处理?比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反悔了,提出上诉后二审怎么处理?要否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一定限制?

繁简分流在哪儿分?是将案件作出繁简区分后,仍然坚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流程,只是在各阶段、各司法机关内实现分流?还是通过各个诉讼阶段实现漏斗式的分流?这是一个选择问题。比如,是在检察阶段终结诉讼,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还是必须要提交法庭,使被告人经受法庭的洗礼?

检察机关要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是要通过审前把关,将不符合起诉证据条件的案件,阻挡在审判之外;二是要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通过作出不起诉处理,实现审前分流;三是将应提交审判的案件,分流进入审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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