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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人网上出卖人体器官获刑 主刀医生每次获利1万(2)

2016-12-31 06:31:40    齐鲁网  参与评论()人

被告人组建医院进行手术 主刀医生每次获利一万元

本案卷宗材料相关证人证言、证据显示,被告人姜某辉与王某明共同预谋,组建医院非法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姜某辉具体负责组建医院、联系医护人员及手术后进行分钱;王某明具体负责寻找“供体”、“受体”、联系提供“供体”、“受体”的中介及在术后为“受体”联系120,另外,被告人姜某辉与王某明还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用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接送“供体”、“ 受体”及相关医护人员使用。

本案16个被告人中,有的负责通过QQ聊天寻找肾源,带领“供体”查体,每成功一例可获利700至1000元;有的负责对肾源进行食宿管理 帮助接送“供体”,接送“供体”到位一次即可获3 000元到10 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的负责在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过程中作为助手帮助拉钩,每次获利2000元;有的负责帮助在手术中打下手、打扫手术室卫生、望风等。

其中,被告人郭某兵负责寻找场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每一次手术可获得1.5万元的提成;被告人刘某负责麻醉方面的工作,每次获利3 000至4 000元;被告人董某磊作为助手时每次手术获利5 000元,作为主刀医生时每次手术获利1万元。每台手术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至60余万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

16人均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获刑三到五年不等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严重,被告人双某、姜某辉、王某明等16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告人双某、姜某辉、王某明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磊、刘某、田某环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12月30日,济南历下法院依照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双某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其他郭某兵等13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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