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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确诊脑损伤 家长质疑医院隐瞒抢救并篡改病历(4)

2016-11-29 06:25:21    新闻晨报  参与评论()人

新生儿脑损伤被确诊

9月26日,小安从儿科医院出院一周后,钱毅拿到了“出院小结”。先前签署的“随访知情同意书上”,“新生儿脑病(脑损伤)?”的疑似诊断结论被确认。

咨询过国内外熟识的新生儿科专家后,钱毅了解到,“新生儿窒息”和“新生儿湿肺”这两种情况,每个新儿生都有发生的概率,只要及时处理就不会留下后遗症;“先天性卵圆孔未闭”指新生儿的心脏有一个门没关,90%的孩子在其生长发育中能自我愈合,后期通过手术也能修复;而“新生儿败血症”,小安已经没有了。“最关键的是脑损伤,最坏的结果是脑瘫。我儿子的损伤程度现在还看不出来,要不断随访观察。”

造成现在的处境,钱毅归结于禾新医院相关医生的失职。

“医院和医生为什么没有及时告知新生儿有窒息情况?为什么对家属隐瞒抢救过程?医院有没有做到先前承诺的对新生儿24小时密切监护?”钱毅认为,因为医院的失职,导致他儿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有可能造成了不可逆的损伤。

尽管记者多次尝试联系禾新医院,但这家在官网首页挂着“国际私家贵族产科”的医院,最终还是没有接受晨报记者的正式采访。

【新闻延伸】

病历究竟属于修正还是篡改?

此前,禾新医院曾通过医调委向钱毅解释,“修改病历”的原因是医生搞混了“插管”与“喉罩”的概念。但这个解释反而加重了钱毅的疑惑,他咨询了几家公立医院的儿科医生,对于所谓的“喉罩”都很陌生。

禾新医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生儿科医生私下对记者解释,“新生儿出生时如果没有呼吸,一般会先采取面罩加压供氧的方式,辅助呼吸。面罩不起作用时,就会采取插管的抢救技术,将一根特制的气管内导管经声门置入气管,通气供氧。这家医院说的‘喉罩’,是面罩加上一个小喇叭口形状的导管装置,把导管放在气管管口(咽喉处),对新生儿进行供氧,说是创伤比较小。但这个‘喉罩’我没有临床操作过,之前也没见过。据我了解,目前上海好像只有这一家医院在用。”

公开的医学报道曾提到,在抢救时,喉罩置入时刺激轻,且插入容易操作,有效减少声带和气管的机械性损伤,减少喉痉挛的发生率,拔除后并发症少。

“从我的角度看,医院改把‘插管’篡改为‘喉罩’就是在欲盖弥彰,避重就轻。”钱毅出示了除上述两份原始记录外,更多表明存在“插管”的证据:一份“临时医嘱单”上记录,“2016.9.1012:10气管插管×1次执行时间12:00”;“主治医师查房病程记录单”记录,“2016.9.1012:30气管插管加压吸氧”;“住院账款明细”有一项计价码为“23009”,中文名称为“新生儿气管插管(抢救)”的收费项目,金额为500元。

禾新医院提供封存的病历与原记录之间的变化,是否如钱毅所指,存在“篡改”病历的过错呢?

针对病历书写的相关规范,徐汇区卫计委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卫生部2010年颁发的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试图除去原来的字迹。

“《规范》规定可以修改的情况是,出现了错别字才能改,也就是说只有笔误的时候才能改。而且修改也有相应的规范,要有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名,这些都是明文规定的内容。”徐汇区卫监所的李医生告诉记者,如修改的内容在原则上颠覆了原记录,影响了治疗过程记录的客观性,都是不合规的。

李医生还表示,病历记载的变化如影响司法机关对医疗过程的判断和追溯,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可视为医院存在篡改或者病历资料的情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三款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钱毅说,他自己得胃癌的时候,心里都没这么害怕过,但面对儿子今后还要不断随访的现状,他直言:“我还没做好准备面对最坏的结果。”

原标题:婴儿确诊脑损伤 家长质疑医院隐瞒抢救并篡改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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