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关立新)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连云港市东海县某村委会近日将村民张某起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然而,开庭时原告村委会法定代表无知地认为“迟点早点无所谓,法庭肯定会等的”。结果,等原告到达法院时,庭审已经结束,法院直接裁定案件撤诉,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据了解,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很快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以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天,被告张某按时到庭,但原告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却未能按时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而承办法官拨打李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等候40分钟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当庭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等到庭审结束后,李某才匆匆忙忙赶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在看到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后,李某懊悔不已地说道:“本想着这件事法院都受理了,开庭时间早点晚点也没什么,法院总要给处理的,没想到耽误开庭时间是要按撤诉处理的。”
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