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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打假人"超市调包求索赔 名企每年发数万封口费(2)

2016-07-25 07:23:49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接下来几天,罗云接到食药所电话,大意是协调她与举报人“私了”,金额为1000元。如果不接受“私了”,后果很麻烦:由于被举报出售过期食品,罗云很可能面临不低于5000元的罚款。

4月19日,罗云接到通知前往食药所。她发现,被同一时间举报的还有其他8家超市。

摆在9位老板面前的有两条路:要么正常立案接受处罚,处罚金额最低5000元;要么接受调解,自行联系举报人,并赔偿举报人1000-2000元,举报人随后撤诉,事情了结。

事后,9名老板组建了微信群。罗云将食药所给他的举报人号码发到了群里,得到了出乎意料的结果:9家超市的举报人是同一个人。在与其他同行的交流中他们发现,举报人在当地超市界颇有名气,遭遇过此人“打假”的大有人在。

罗云和几位老板意识到,自己遭遇了“职业打假人”。

“他们进店里都是以普通的消费者的形式出现。”在顺义拥有多家超市的王刚,在长期观察“恶意打假人”的行为后总结出了不同:“一般人进店买东西,一般是拿了就结账。但是这些人不一样,进店里翻这翻那。”

罗云回忆,几位到场的超市老板都有些愤愤不平,认为遭遇了“敲诈”。但如果不接受调解,针对自身被抓住的“短处”,处罚金额又远远高于协调金额。

由于协调存在一定期限,大家一致选择了“拖”。

“协调的期限快到了。”7月6日,食药所一位工作人员劝说罗云尽快与举报人联系。

工作人员提醒,面对恶意打假人,他们之前拖着不给钱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是对的,“特别快地赔偿,打假人下次会变本加厉索赔。”但如果超过期限仍没有协调成功,就要正常走程序立案处罚,要给举报人做书面回复,罚完钱还要申请奖励(200-300元),下面一堆事情,非常麻烦。

最终罗云选择“私了”。

处罚之外的灰色地带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本是一条有利于约束商家的法规,现在却被某些打假人钻了空子,成了他们发家致富的“杀手锏”。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如果恶意打假,就有敲诈的味道了。”一位从业多年的职业打假人这样形容。

与罗云一起接受调解的8位老板,均被举报其出售的商品存在问题,如花椒大料无等级、进口红酒无中文背标、散装茶叶未标识生产日期等。如果不接受调解,都将面临处罚。

“那你看一下能给多少钱?”7月初,一位打假人在与超市老板张丽(化名)的电话中如是沟通。

张丽所开的超市与罗云的超市只隔着一个村,在与举报人几番电话“扯皮”后,终于败下阵来,将1000元钱通过网络支付打给了对方。

在与打假人几次电话接触中,罗云试图约对方见面,“最起码知道钱给了谁吧”。

几番催促后,对方有些急了,在电话里大声说:“你在我身上多耽误一个小时我就到你超市多去一趟!500块对我来说就是个小屁钱,我是看在食药所的面子上给你撤诉。”

虽然挨了骂,但罗云还是坚持见面。对方指定了见面的时间、地点。7月6日,罗云在北京城东一处地铁站旁见到了打假人--一名骑着摩托的青年男子。

“以后小超市就不去逛了,要钱太麻烦。”青年男子拿了500元现金后当着罗云的面给食药所打电话,撤诉。事情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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