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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遭入室抢劫老伴被杀害 23年后DNA锁定两嫌犯(2)

2016-07-21 10:21:48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作案后,两人在老根家翻找值钱物品,拿走了一个收音机和一块手表,收音机因不值钱被丢弃,手表销赃后得款20元。

追诉遇难题已过追诉时效怎么办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周、谭二人以涉嫌抢劫罪移送至宜兴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阅卷并仔细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抢劫罪,于1月13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然而,一个难题却摆在了检察机关面前。

该抢劫案发生于1992年,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该法第150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老根妻子死亡,属于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应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同时,根据该法第76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根据上述法条,本案中周、谭二人的犯罪行为追诉期应为20年,可是,周、谭二人已经潜逃23年,已经过了追诉期。

那此案是否适用时效延长条款呢?现行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只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就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然而,承办人查阅1979年刑法后发现,当时的刑法规定了只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适用时效延长条款,案发后周、谭二人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此,无法适用时效延长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追诉期意味着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那是否应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此案或作不起诉处理呢?如此恶性犯罪行为,难道真就这样不予追究了吗?

“一般犯罪如超过追诉期,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但我国刑法,不论是1979年还是现行的1997年刑法,都对最高刑达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还加了一条补充条款,即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宜兴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刘汉介绍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这些必须追诉的案件,仅限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一些重大犯罪。”

最高检核准以抢劫罪追诉嫌疑人

为慎重处理,宜兴市检察院围绕此案的犯罪情节、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影响等情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走访。

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显示,周、谭二人入室抢劫且造成了一死一伤,杀人后仍不忘劫走财物,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

在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中,办案人员得知,周小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集血样后,害怕多年前的抢劫案因此案发,曾借用他人手机第一时间电话谭之昌联系串供。

此后,两人在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在用木棍击打被害人的供述上也存在互相推诿现象。

由此,承办人做出判断,周、谭两人认罪态度差且对犯罪行为没有悔悟之心,不排除再犯的可能性。

为调查此案对当地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了案发地乡镇。

当年的乡村已经全部拆除建起了厂房,事发地与案发时已完全变样。

通过联系被害人所在的太华镇云湖村委,承办人见到了老根。佝偻着身子的老根,在女儿的搀扶下见到办案人员时泪眼婆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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