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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告120绕远延误抢救母亲 被告回应是合同医院(1)

2016-05-19 10:40:28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孤儿告120绕远延误抢救母亲 被告回应是合同医院

孤儿告120绕远延误抢救母亲 被告回应是合同医院 1

肇事司机李某在法庭上。京华时报记者谭青摄

女子马某被公交车撞倒,被急救车送到6公里外的北京水利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事后,马某年仅10岁的女儿和年过七旬的父母将北京急救中心和肇事司机诉至法院,称救护车故意绕路,舍近求远,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因此索赔48万余元。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查询发现,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方圆3公里内有多家医院,清华大学玉泉医院距事发地仅110米远。

□事故

母亲去世女孩成孤儿

昨天上午,马某女儿及父母未出席庭审。被告北京急救中心委托一名代理律师出庭。被告肇事司机李某出庭。

据了解,2015年5月19日早晨,40岁的马某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与玉泉西街交叉口由西向东过马路时,李某驾驶的专11路公交车由西向北欲在交叉路口左转,撞上了马某。马某被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李某拨打急救电话,随后救护车将马某送至北京水利医院进行抢救。马某住院46天后死亡。

马某的父母及女儿认为,急救中心及肇事司机李某舍近求远,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间,导致马某死亡,因此将被告诉至法院,索要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万余元。记者了解到,马某丈夫已于2014年去世。

□原告

绕远错过抢救黄金期

原告方表示,事发时是早高峰期间,救护车用了一个半小时才将马某送至北京水利医院,而马某是颅脑损伤,出现脑疝,伤后一小时是抢救的黄金时间。

原告的代理律师提交了一部医学专著以及多份资料,证明马某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可以挽回生命。

“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就是清华大学玉泉医院,附近3公里内还有多家三甲医院,而被告却绕道6.1公里选择了一家二甲医院。”代理律师称,虽然意外交通事故是导致马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根据《院前医疗急救和管理办法》,被告作为急救中心和肇事方,没有以病人的生命为重,按照就近、救急的原则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进行积极抢救,舍近求远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

□急救中心

属公交公司合同医院

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称,只用了10分钟就将马某送到了北京水利医院,马某在送医院前也未出现脑疝,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

代理人称:“当时马某的家属不在场,公交公司的负责人称与水利医院签过合同,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等延误救治。交警也同意送到水利医院。”

代理人还表示,原告说水利医院不好是不对的,该医院有神经外科,符合做手术的条件,急救中心不存在舍好求次的行为。

“说救护车绕道不能接受,所谓就近就急,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如何就近就急,如果救护车把伤者送顺义去抢救,可以说绕道,但是送到水利医院不能说是绕道。”代理人说。

此外,代理人表示,事后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公司承担全责,目前公交公司已经赔偿原告近140万,原告现在重新提起诉讼属于重复主张,不应支持,急救中心没有责任。

“我们没有接到调度电话,是被动接受任务。”该代理人还表示,当时急救车正准备去接一名出院患者回家,不料路过事发地时被交警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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