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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给乞丐5元 对方再索5元称“十全十美”(2)

2016-03-02 14:32:42  华商网    参与评论()人

他认为,对于“假乞丐”公共部门应该进行干涉,否则可能败坏整个社会风气。将职业乞丐纳入到诈骗范畴,让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受到法律惩罚,并没收其不义之财,相信就不会有人前赴后继以乞讨为业。这也许是解决职业乞丐横行的有效办法之一。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一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职业乞讨作出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职业乞讨者乞讨数额小,行骗目标不是特定对象,非针对性诈骗,且人数多又分散,无法取证,所以,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很难将此行为定性为诈骗。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职业乞讨人的行为表现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可以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的,应当立案。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陕西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杨红娟认为,当下流浪乞讨群体中的“职业乞讨者”之所以大量、长期存在,并不是因为他们都没有能力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他们的病根儿出在心理上。她说:“这个人群对社会的归属感低,对家庭、工作、羞耻心等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度低。我们应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路子。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道德宣传,提高全民道德素养。同时对市民进行理智的舆论引导,让社会公众的爱心和同情心表达拥有一个更理性、更有效的渠道。”

杨红娟建议:“应该让全社会重视并积极应对职业乞讨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管理职业乞讨者的措施,对乞讨进行登记管理,让其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清理,填补治理‘空白区’,并建立相关救贫机制,将救助权益覆盖到每位需要救助的人员。另外,加大对职业乞讨中的恶意乞讨的惩治力度,救与罚并重,才能引导他们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建立良好社会风气。”

本报《关中直击》栏目春节前刊发弱势群体关注稿件《流浪人,谁给他们一个家》,对该人群入冬之后的生存状况及民政等有关部门采取的救助措施进行了报道。

采访中发现,当前长期游走在西安大街小巷的流浪人群中,除其中因年龄过大、身体残疾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谋生手段的特殊困难人群外,还存在大量以“乞讨”为业,以社会同情心为食的“职业乞讨者”,对此进行了跟踪关注。

不要吃穿,只要钱,给少了还遭嫌

徐女士从小在农村长大,自幼丧父的她和母亲相依为命,因为家境困难,幼年时没少得到乡亲邻里的帮助。为此,徐女士从小被教育要常怀感恩之心,大学毕业在西安工作以后,她经常前往养老院、医院做义工,回报社会。但一谈起街头的流浪乞讨者,徐女士十分气愤。

“那天我在鸡市拐的公交站等车,一个身穿破破烂烂的老大爷,一手拄拐棍一手拿着搪瓷缸子,走到我跟前跟我要钱,说自己是甘肃张掖来的,已经两天没吃过东西了。我看着老人确实年龄大挺不容易的,就从钱包里拿了五块钱,让他去买吃的。可能是我当时掏钱太爽快,就没咋犹豫,人家拿了钱又腆着脸跟我说,‘要不你再行行好给我五块吧,十全十美啊’。当时公交车刚好来了,我就没再理他直接上车了。事后想想真的好生气,把我的好心当提款机吗,这都什么事儿啊!”徐小姐深感自己被“假乞丐”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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