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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因未参加刑警队搬迁仪式遭栽赃逼供获刑(图)(2)

2014-07-23 09:13:05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转机

    办案警察被判有罪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做出关于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干警谭伟、吉喆、高志尧等人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的判决。其中谭伟犯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吉喆和高志尧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两年六个月。

    随后谭伟、吉喆、高志尧三人上诉至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被发回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4月10日,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三人犯有刑讯逼供罪,但因情节轻微,未造成错案及其他严重后果,免予刑事处罚。

    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进行了抗诉。2009年8月1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吉喆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罚。谭伟、高志尧犯有刑讯逼供罪,拘役六个月。

    2012年,谭伟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11月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谭伟犯有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关于此案的多份判决书中,提到的受害人有5名。判决书中提到的刑讯逼供手段包括将嫌疑人铐在约束椅上拳打脚踢、用木棍打、毛巾抹上芥末油盖住口鼻、浸水的塑料袋盖住口鼻、用电棍电击、打火机烧手腕、用回形针刺指甲等手段。

    此案经过吉林当地媒体报道后,阮有春一度认为自己很快就能收到一个无罪判决。

    冤情

    涉案弹药未曾出现

    虽然几名民警被判刑讯逼供罪,但是阮有春还要为自己伸冤。阮有春是因为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但是在案件多次审理中,作为定罪证据的子弹从未出现过,甚至连照片都没有。

    阮有春曾经供述表示,“在我家旅店登记室靠门口的小柜里放有64手枪弹35发,口径子弹150发。口径子弹是镇赉啤酒厂厂办主任王军给我的,手枪子弹是路永文给我的。”

    根据检察院在进行警察刑讯逼供调查时的询问笔录,路永文称自己不认识阮有春,也没有给过他子弹。路永文表示,在2006年9月27日谭伟、高志尧对他做询问证人笔录时,他因“急着去钓鱼,他们怎么问我就顺着回答”。

    镇赉啤酒厂的王军也在询问笔录中否认曾经给过阮有春子弹。

    办案干警高志尧的询问笔录显示,对于阮有春案定案证据“子弹的照片和鉴定以及子弹来源的相关证人”,没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向其追要过。

    白城市洮北分局治安大队任福江和李国庆两个人负责管理枪弹库,两人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没有见过从阮有春家收缴的子弹。李国庆称,“领导同意了,我没见到子弹就开了收缴物品清单。”

    一审中的证人焦文革也在检察机关询问时否认了在阮有春家见到子弹。

    申诉

    等不来的无罪判决

    在阮有春的判决书中,证据包括阮有春的供述、证人焦文革、路永文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白城市洮北分局刑警六中队干警因刑讯逼供被判处后,阮有春开始为自己的案子奔波。2009年6月8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阮有春第一次申诉后作出再审决定。2010年1月15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于是,阮有春申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是申诉被驳回。

    2012年,阮有春再次向吉林高院申诉,吉林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2013年3月29日吉林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办案人谭伟等有刑讯逼供行为,致使本案部分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撤销原判,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11月22日,洮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洮北区人民检察

    院撤诉。阮有春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白城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2013年12月20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对阮有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阮有春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再审决定。但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为由没有派员出庭履行职务,导致案件一直没能开庭。

    对于此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白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称,案件不方便对外透露。

    对于目前的情况,阮有春感到很无奈。他说,因为自己的案子,不仅家里的生意停滞了,儿子当初高考也没能报考国防生。

    阮有春说,他现在的想法很简单,子弹从来没有出现过,自己没有罪。所以,“当年公开判了我有罪,现在必须公开判决我无罪。”

(责任编辑:c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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