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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斯太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2018-01-04 17:18:3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中国网财经1月4日讯 深交所今日发布公告,对斯太尔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冯文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原因是斯太尔与英达钢构曾签署《利润补偿协议》,根据要求英达钢构需在规定期限内(2017年6月11日前)将48,676万元全额支付给斯太尔。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英达钢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以下为深交所公告全文:

经查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太尔”)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钢构”)及斯太尔实际控制人、英达钢构控股股东冯文杰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6月,斯太尔与英达钢构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英达钢构承诺斯太尔动力(江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3亿元、3.4亿元和6.1亿元。若未实现承诺利润数,英达钢构以现金形式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2,324万元,与英达钢构承诺利润数差额为48,676万元,触发了英达钢构的2016年度业绩补偿义务。根据《利润补偿协议》,斯太尔于2017年5月12日向英达钢构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英达钢构需在规定期限内(2017年6月11日前)将48,676万元全额支付给斯太尔。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英达钢构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英达钢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

冯文杰作为英达钢构控股股东、斯太尔实际控制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对英达钢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文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冯文杰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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