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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试用期行为须打防并举

2017-09-20 09:52:14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规避试用期行为须打防并举

试用期是一种双方、双向的选择期。双方能否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或许还存在变数。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遗忘之地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查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虽然法律对试用期用工已经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一些用人单位总是故意曲解和利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和掌握什么是试用期、在试用期有哪些权利等,对于劳动者尤为重要(9月19日《劳动午报》)。

何谓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实际上,这个时间段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互相考察,但在此期间也应该保证合法用工。

一些不法用人单位构织的试用期陷阱主要有:试用期期限过长,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劳动者等等。用人单位通过这些陷阱从职场新人身上“揩油”,可谓易如反掌。

一些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有恃无恐,主要原因是,企业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劳动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识不强;监管存“盲区”,法律有“漏洞”;执法疲软,未将这些不法用人单位打疼并形成震慑等等。诸多的试用期陷阱,无疑给劳动者带来麻烦,也给他们的职场生涯带来种种负面导向。

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不能太“任性”。规避职场试用期陷阱应坚持“打防并举”:一方面立足于打,劳动监察部门研究制定好相关调查程序,不定期进行企业调查,监督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对有不法用工行为的用人单位坚决依法惩治。不妨考虑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帮助求职者规避不良用人单位。

另一方面立足于防。这主要针对求职者而言,一则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让自己拥有法律武器;二则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如可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职场培训、普及相关知识。

总之,试用期是一种双方、双向的选择期。双方能否正式确立劳动关系,或许还存在变数。但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遗忘之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事,切莫只打自己的小算盘。尤其是用人单位不应设陷阱坑人。须知,用人单位坑劳动者,就是坑自己。离开了劳动者的支持,用人单位的发展便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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