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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夫妻中一人签字也作数

2017-09-18 08:37:3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记者舒翔宇 通讯员吴学红 郭俊峰

房价飞涨72万元,卖家反悔不过户

2015年,从重庆来汉打拼多年的小程,决定在汉买房安家。小程得知一个重庆老乡正在卖房,是位于珞狮南路某社区一90平方米的房子。小程看到这里交通便利、配套齐全,便果断出手。经双方约定,以9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全款买了该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应当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小程当即把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卖方。从卖方处拿到钥匙后,小程花了十几万装修房屋,半年后一家人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家。

白纸黑字的合同,卖主怎能随意反悔?原来,当初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只有爹爹老郭(化姓)签字,其老伴的名字是老郭代签。而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老郭反悔时称,妻子没有亲自签字的卖房合同应当无效。

听到这个理由,小程如遭晴天霹雳。今年5月,不知所措的他找到洪山区社区法律顾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项中楠。项中楠了解后,得知卖主所卖房屋跟自住房屋在同一个小区,当初所卖房屋钥匙需老郭妻子本人领取后,才能转交给买主小程,因此老郭妻子应该对卖房事情知情。项中楠找到卖主试图调解此事,老郭妻子一再强调自己没有签字的合同不作数,要么可以卖房子,但需再补偿十几万元。

买主为善意第三人,卖房夫妻1人签字都有效

“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项中楠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房屋房产证登记为卖方夫妻两人,确为夫妻共有财产。买主小程在买卖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欺骗,为善意第三人。因此,卖方不能以夫妻另一方未在买卖合同签字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守约方可起诉要求继续履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项中楠介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小程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

“开始还真被唬住了,以为房子白买了。”小程说,当初房价是双方约定的,他已按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不会再补偿多余的钱。如果卖主仍不配合过户,他将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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