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国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质量基础。将研究服务业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担保、缺陷产品召回等领域立法工作。
对于缺陷产品的存在,首先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其一,产品之所以存在“缺陷”,不一定是有意而为,可能是在出厂之前真的没有发现,没有恶意的动机,也可能一开始只是潜伏性缺陷或隐性缺陷,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逐步暴露出来缺陷;其二,如果讲,消费者可以理解缺陷产品进入市场的复杂性、偶然性,但是,不能容忍发现缺陷之后的“不召回”,尤其是那种强词夺理、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径。
缺陷产品召回要成为法治共识。缺陷产品不“残留”,产品召回应该法制化。有观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则进一步加大了召回的难度。首先,无法可依成为召回的重大难点,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在中国尚无法可依。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门协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与制度问题。
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因为依法规范厂商的经营行为,依法检测认定产品,依法强制厂商召回问题产品是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综观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经济立法高度完善的国家。因此,有人提出,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
缺陷产品召回就是让消费“无缺陷”。法治不健全,市场经济就会“扭曲”;法律不强制,缺陷产品就会留下“缺憾”。无论是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还是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缺陷产品的召回问题都必须面对。有缺陷的产品不召回,就会给市场经济与市场消费带来隐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从而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只有对缺陷产品依法及时召回,才能让合格产品更有市场,否则,就容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