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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待产孕妇跳楼身亡 院方:孕妇喊疼想剖腹产遭家属拒绝 家属:医生说快生了不用剖

2017-09-06 09:16:54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8月31日20时左右,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身亡。据媒体报道,榆林市第一医院发表声明称是因为家属多次拒绝实施剖腹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情绪失控跳楼。孕妇的丈夫延先生则否认了院方的说法,称家属曾先后两次同意实施剖腹产,但医院回说“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事发后,绥德县公安局也赶到现场,经勘察初步排除他杀。

现场:仅剩一双孤零零的拖鞋

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今年26岁的马某系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9月4日,记者和马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对方发来短信讲述了马某身亡的经过。据其介绍,产妇马某于8月30日住绥德院区妇产科待产。

“然而到晚上,医护人员称48床的产妇不见了,陪产人员在分娩中心外也没有见到产妇。”该亲属微信上告诉记者,过了一会才得知产妇马某从产房的窗口跳下去了,正在医院急救室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绥德院区妇产科分娩中心内设有待产室、产室、手术室、备用手术室以及婴儿室等科室,因分娩中心系产妇生育的地方,故陪产家属需在分娩中心外的座椅或者走廊内等待,未经允许是不允许进入分娩中心的。

9月4日下午,记者在马某所住的待产床上看到,马某的待产床上被子仍保留原样,床旁柜上巧克力、苹果等食物原封不动地放置着(如图)。而马某跳楼的地点系分娩中心内对门的备用手术室,备用手术室的地面上一双拖鞋孤零零地摆放着,窗台上有警方取证过的痕迹。

院方:建议剖腹产遭家属拒绝

对此事,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发表声明称,产妇马某于8月30日15时34分入院,“经过初步诊断,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过检查我们发现胎儿头部偏大,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在90毫米左右,但是马某的胎儿双顶径为99毫米,所以阴道分娩难产风险比较大。”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主任霍军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查后医护人员就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并建议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在榆林市第一医院外科护理记录单上显示,17时50分,产妇向医护人员提出剖腹产的要求,医护人员征求家属意见时,家属称表示理解,但拒绝手术,继续观察。

9月4日下午,在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记者看到,产妇马某、其丈夫延某分别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同时其丈夫延某在后面写有“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并在后面签字按手印。

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表示不认可。延先生表示,他曾主动向医生提出,“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警方:经现场勘察排除他杀

记者在绥德院区提供的分娩中心外的监控视频中看到,8月31日18时05分10秒,产妇马某走出楼道打了一个电话,随后不久马某的丈夫及其婆婆纷纷来到其旁边,在视频中,马某和其亲属诉说着什么。由于疼痛难忍,18时15分,马某双手扶着肚子跪在地上,紧随而来的医生和家属扶起马某,并劝说马某进入分娩中心。19时20分马某再次走出产房,期间医护人员紧随出来,27分40秒,在众人的劝说下,马某再次进入分娩中心。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和家里说疼得不行,想剖腹产,但家属一直不愿意,坚持顺产。”霍军伟表示,将病人劝回待产室后,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安抚,随后再次建议家属剖腹产,但家属仍坚持顺产。

事故发生后,绥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的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进行勘察。9月3日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9月4日下午,记者从绥德县公安局政工科获悉,经过现场勘察,经公安机关鉴定,初步排除他杀,属自己跳楼身亡事件。

■声音

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的院方发言人杨先生:那个女孩可怜啊,我们后来调监控视频里看得都感到非常痛心,他媳妇,那个女孩子走出病房,都(向家属)跪下了啊,家属还不同意。现在家属在网上又说当时同意了,这都不对,要以事实为依据。

马某丈夫延先生的堂哥:她(孕妇)两次要求剖腹产,下午5点多就跑出来说疼得不行,要剖腹产,我堂弟同意了,去问医生,医生说检查一下,检查出来说马上就能生,不用剖腹产。结果等了一个小时,6点的时候孕妇又出来了,出来说疼得不行,要求做剖腹产,医生还是说马上能生,不能做剖腹产,然后把人拉进去了。人拉进去后,我堂弟开始找关系托熟人看能不能让大夫给她做剖腹产,等我们打完电话,正好一个护士出来,我们问她情况怎样,护士却说产妇找不着了。

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如果情况属实,产妇家属有莫大道德瑕疵,该被谴责。但是医院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在产妇自身清醒的情况下,就该让产妇自己签字。需要丈夫决定的情形,只能是妻子神志不清的情形。医院在这种情形下非要家属签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合华商报、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孙鑫鑫 C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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