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艳 实习生 席海莎)8月22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西安市决定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并从9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院32元/床·日,二级医院25元/床·日,一级医院18元/床·日。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为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实际床位费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在最高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二是特殊需要的住院床位费用包括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陕价服发〔2017〕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上述特殊病房的,不得再另行收取普通床位费。三是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安排参保人员住超标准床位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超出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床位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