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滚动 > 正文

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2017-09-05 08:17:1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市(地)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评价考核工作的省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市(地)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市(地),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有关市(地)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地)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