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方言)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该《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考核办法》明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结果排名后三位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考核结果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由省政府领导对市州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