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俊勇
作为借款介绍人的王某,介绍蒲某将100万元借给了戴某夫妇,但约定的借款到期后,戴某夫妇一直不还钱,蒲某便将介绍人王某和戴某夫妇告上法庭。近日,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蒲某诉称,戴某夫妇与王某在生意上是合伙关系。2014年8月,戴某因资金紧张,由王某提出向他借款,用于与戴某做生意。同年8月26日,他向王某打款80万元,向戴某打款20万元,王某给他写了一张借条,戴某夫妇分别签字按印。同时,借款期限约定半年,并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他多次向戴某夫妇、王某催要,但对方一直推诿不还钱。因此债务是戴某夫妇与王某做生意时产生,且有8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应由3人共同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戴某夫妇和王某三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蒲某向他转账80万元后,他当天便将这笔钱转给了戴某,原告蒲某将他列为被告,属于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他不是借款人,与戴某也不存在合伙关系,另外,借据也明确写明借款人是戴某夫妇,担保人是一家公司,他只是介绍人,对此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戴某夫妇向原告蒲某借款,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蒲某要求戴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某还款义务,原告蒲某诉称此债务是戴某夫妇与王某做生意时产生,且有80万元转入王某的账户内,故王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蒲某未能对戴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借据中明确载明王某为介绍人,且王某已于原告蒲某转款当日将80万元转给了被告戴某。综上,对原告蒲某要求被告王某与戴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被告戴某夫妇向原告蒲某归还借款100万元的判决。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阎小宁分析说:民间借贷关系中介绍人的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一、只介绍借贷双方认识,有关借贷的具体事项不参与其中,全由借贷双方自主决定;二、帮助借贷双方认识的同时,促成借贷关系的达成;三、借贷双方之前已经相识,介绍人只是介绍借贷意向。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介绍人仅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的中间人,没有特别约定,介绍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介绍人如果属于共同借款或对于还款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或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