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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纠纷案一审宣判 美国高通不存在侵权

2017-08-30 18:25:40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上海高通成立之初是一家以“汉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美国高通则是以通信技术为主,二者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经营业务方面并无交集。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上海高通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

对此,上海高通依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驳回。上海高通接着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上海高通也不服,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到2014年,案件诉至上海市高院,可谓一波三折。商标纠纷往往耗时耗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认为,中美高通的案件首先给企业提了个醒:诚实经营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

王迁说:“此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纠纷。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往往要考虑被告行为的恶意,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完全善意的,那他的行为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美国的高通使用名称时间略晚于原告,但是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被告的使用不是为了搭原告的便车,不是因为他听说高通出名了,所以才使用高通的名称,来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就是中国高通。是一种善意的使用不存在恶意,这样一来,法院就没有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迁还强调,企业在展开经营活动的时候必须提前做好商标的检索工作,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王迁表示:“如果发现自己准备使用的商标以及相关商品已经有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或是相同类似商标做过了注册,这时就要考虑到避让,换一个商标,或者申报对方商标无效,或是采取一些其他的法律手段,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这样才能保证自己后续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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