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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法律身份待明确

2017-08-29 04:26:0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 本报记者 朱琳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辽阳市第一中学高级教师王家娟注意到一个现象:幼儿教师流动性大,素质也良莠不齐。

王家娟近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幼儿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权益得不到保障,是其整体素质不高、流动性大的主要原因。

我国教师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然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只有在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任教的教师才是教师,这无疑是对教师法中将幼儿教师界定为教师的范围缩小了,对于其他非公办幼儿教师是不公平的。”王家娟说。

“在大多数人眼中,幼师并非是教师,幼师工作只是一个幼儿园‘保姆’的工作,这成为我国幼儿教师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尴尬。”王家娟说。

王家娟说,很多地方对幼儿教师编制问题采取“只减不增”的政策,因此,随着在编公办幼儿退休教师逐年增多,公办幼儿教师名额比例逐步被压缩,导致正式在编的幼儿教师越来越少,非编制、聘任制的幼儿教师比例不断增加,这些幼儿教师待遇同编制内的幼儿教师相比差距巨大,工资待遇不稳定。许多幼儿园将教师的收入同幼儿园自身经营状况挂钩,使得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无从保障,严重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对此,王家娟建议,有必要明确幼儿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明确幼儿教师是基础教师的一部分,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同时,应当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扩大幼教编制名额,明确幼儿教师的编制标准,明确幼儿教师也有同等的晋升机会,对幼儿教师工作给予更加优厚的待遇,提高幼师的职业荣誉感、成就感。

“同时,还要完善幼儿教师的进修培训机制,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对于幼儿教师的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通过立法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幼儿教师培训进修经费投入,切实保障经费的使用,对于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幼儿教师培训可以通过实施多元化资助或免费培训的方式,缩小各地区幼儿教师的素质差距。”王家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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