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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集资,政府社会各负其责

2017-08-25 14:02:08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参与者应自负损失,乃各国公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前几年一些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场地、渠道和平台,个别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贪图蝇头小利,为非法集资者提供“皇马甲”,令同样贪图小利的参与者误以为所参与的集资项目有“背景”。

不仅如此,某些旗下有经营实体、有正常经营利润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在进行“内部集资”。他们以为下辖实体企业加快发展之名,向干部职工发放远超存款利率和理财收益的“集资福利”。如此这般,若想前移非法集资的防控关口,势必要先清理这类“部门集资”和“事业集资”。

  眼下,“部门集资”和“事业集资”已被禁止,行政和司法两大体系互相配合协同的施政风气初步得到确立,发端于去年底的金融全领域去杠杆、治乱象,将某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画皮一层层扒开。由此作基础,颁行专项法规,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监管关口前移至防范阶段,明确县以上政府的领导责任,确定央行及各地分支机构为监管主体及协助机关,授予监管机构行政预防、行政调查、行政查封、行政清退、行政处罚的各项权限与义务、职责与分工,可视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筋骨”和亮点。

当然,非法集资监管关口由被动应付前移至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后,不要指望此类非法金融欺诈活动立刻销声匿迹。集资参与者上当受骗损失自负,已明确写进《征求意见稿》,并将以法条形式被固化下来,这对培养公众的投资素质,提高公众的投资能力,将形成必要的引导和“倒逼”作用。

(本报评论员:潘洪其 原标题:治理非法集资,政府社会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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