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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集资,政府社会各负其责

2017-08-25 14:02:08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监管关口前移至防范阶段,明确县以上政府的领导责任,确定央行及各地分支机构为监管主体及协助机关,授予监管机构行政预防、行政调查、行政查封、行政清退、行政处罚的各项权限与义务、职责与分工,可视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筋骨”和亮点。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稳定的“经济毒瘤”。从最初的市场法人与自然人的民间非法行为,非法集资逐渐发展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公司、各类企业乃至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参与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的涵盖范围,也从基金募集、资产管理、保险理财、资金互助、融资租赁等,扩大到项目投资、售后返租、原始股投资、种植养殖等,以至网络集资从内容到形式再到手法,一度处于完全的失控状态。

由于此前没有明确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主要责任主体、牵头机构和协助机关,国内非法集资年度规模始终无法确切统计。2016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新闻披露,2015年国内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比上年上升71%、57%和120%,达到历史峰值。仅2015年首季,提交各级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就超过2300余起,一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几百亿元,涉案及受害人员达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均前所未有。

除了处置非法集资的专项法规长期缺席,打击惩处非法集资的《刑法》法条也不完备。现行《刑法》缺失惩罚非法集资可直接援引的专有法条,当事儿闹大后,一般只能以“金融欺诈罪”量刑,量刑幅度及附带罚款额度,与非法集资的巨额收益很不相称。

从行政处置到司法打击,一些地方对非法集资长期呈现“民不告官不究”状态。只要东窗事发的集资案件涉及面不是太大,媒体没有公开揭露,集资受害人没有“闹事”,由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大多只是非法集资事件的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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